无单放货,竟还有理!又有中国外贸企业吃了巴西的亏! |
发布者:dgfuhang 发布时间:2022-03-23 阅读:314次 |
最近福步论坛有一位外贸发帖称:“巴西无单放货,真实经历……”总结一下,是巴西客户订货,正常发货后客户迟迟不付尾款,最后竟被无单放货。这位外贸人通过起诉船公司和货代,追回了部分货款。
原帖地址:
https://bbs.fobshanghai.com/thread-8649669-1-1.html
楼主再三强调,出口巴西这个国家,“无单放货”这种骚操作真实存在,且吃过类似亏的外贸企业并不少。这里就详细分析一下其中的门道,请外贸人引起注意。
巴西的无单放货要从2013年5月6日起巴西财政部执行的1356号法令说起。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修改。
原680号令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资料。
根据新规,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巴西海关执行“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只起税收监管用,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
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
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
1. 船东与进口商勾结;
请注意,这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因为这时货物是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那么什么叫做“绿色通道通关”?巴西有个外贸系统叫做SISCOMEX。巴西2007年第800条税法规范规定,海关对于港口货物进出口和搬运,以及货品保管人在送交货物上的控管,应在SISCOMEX系统上操作。2006年第680条税法规范第4条规定,进口申报单(DI)由进口商在SISCOMEX系统填入。第18条规定,进口申报单由以下文件组成:
2006年第680条税法规范第21条规定,在登记后,DI将通过稽察程序,而后确认下列各种海关检验灯号:
系统登记货品自动清关,无须进行任何文件核对或实品检验。
需进行文件核对,若无任何错误,即可放行,无须进行实品检验。
需进行文件核对,货品检验和海关管控特殊流程,根据特殊规定,检查是否在货品申报金额上有诈骗之可能。
货品申报若取得绿灯,则由SISCOMEX系统自动放行。则进口方即可在货物清关程序中未出示正本提单或未凭正本提单(MB/L)换取交货单而自动通关,并凭清关完毕后的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取货物,在最终提货环节无须再出示正本提单。而如果通过其他通道通关,势必要检查相关文件,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可能性大大下降。不过根据巴西海关在2017年11月14日发布了第1759号法令,在原680号法令第54条中增加了将正本提单作为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而提交的文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海关保管机构应将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存档5年。这样的话,风险就降低了很多。
建议发货人在与货代的订舱协议中明确约定“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表述,并在订舱托书上注明此类强制性规定,如货代接受委托后依然发生无单放货行为,托运人可以直接起诉代理追究其赔偿责任。当然,最稳妥的办法肯定是收齐货款再发货。目前中信保对于巴西贸易,给出的建议也是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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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关注并及时了解巴西各地疫情情况和买家经营现状,产业链、供应链是否运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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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作方式和出货计划,加大预付款和信用证比例,对赊销等信用交易方式建议谨慎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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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应收账款管理,一旦出现逾期及时停止发货,加紧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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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风险异动,建议及时与中国信保保持联系。
此外,尤其建议外贸人近期关注巴西雷亚尔的汇率波动情况,当进口国本币汇率大幅下跌时,会造成进口商损失,一些无良商家可能会“走上邪路”。
(来源:海运网综合焦点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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