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知识 |
Publisher:qilong188 Release time:2015-03-23 Reading times:290 |
一. 海运基本知识
(一) 运输条款
1. FCL (FULL CONTAINER LOAD )----整箱货:凡一批货物达到一个或多个集装箱容积的75%或集装箱负荷重量的95%,即可作为整箱货。运费按整箱货支付。一般由货主或货主代理装箱海关 或海关代理加封,谁装箱谁填写装箱单;
LCL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拼箱货:不足整箱货的容积或重量的货载,即需要两批或两批以上同装一箱的货载,或是装有一个以上收货人或一个以上发货人货物的集装箱。在集装箱站可以将拼箱货装一个集装箱作为整箱货交给收货人;也可以一个发货人装一个整箱货,交货时拆箱按拼箱货交,或按拼箱货装箱,拼箱交货。运费按起码重量或尺码以及使用的容积支付,不支付整箱运费。与FCL 不同的是由货运站装箱。
MY CY TKL FO/FI DOOR
(1) 集装箱编排场(MY):指集装箱船进港前,将准备装船的集装箱按制订好的船只积载图事先堆叠好,将卸下的集装箱按交货的要求排列而留起来的宽阔场地。一般它与码头的前沿邻接。在堆场一般划有白色或黄色线条标志,地面也按集装箱的规格画成棋盘的格式。这个格子称为箱位(SLOT),各个箱位格子都编有号码。按照船只积载图或交货顺序将集装箱排列编排的工作,被称为编排场调度,这种工作完全要根据箱位号码来进行。
(2)CY (CONTAINER YARD )----集装箱堆场:指在港口或内陆点由承运人指定的用来交接、集中、保管和堆存集装箱(包括重箱和空箱)的场所。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运集装箱货物的船边或承运人指定的船舶停泊码头附近的场所,用来交接、集中、保管、和堆存集装箱的地方叫集装箱堆场。只接受已加封的FCL ;
(3)TKL (TACKLE )----码头托运集装箱的卡车:卸船时船方责任到将集装箱卸至卡车上为止,装船时船方责任从将集装箱由卡车装船开始;
(4)FO/FI(FREE OUT/FREE IN)----船方不负担装/卸货费;
(5)DOOR----门。
(二) 有关费用
1.运费(P.P./C.C.)
P.P.(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由SHIPPER 付费;
C.C(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由CONSIGNEE付费;
2.DDC(DESTINATION DELIVERYCHARGES )---目的港交货费;
3.THC(TERMINAL HABDLING CHARGE)---码头装卸费;
4.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燃油附加费;
5.CAF(CURRENCY ADJUSTMENT FA CTOR)---币值附加费;
6.LOLO (LIFT ON /LIFT OFF )CHARGE---吊上吊下费;
7.PSC (PORT SERVICE CHARGES)---港口服务费;
(三) 集装箱
1. 集装箱分类
(1)GP(GENERAL PURPOSE CONTAINER)--普箱
(2)H/C (HIGH CUBE CONTAINER )--高箱
(3)R/F(REEFER CONTAINER )--冷藏箱:装冷冻货物并附设有冷冻机的集装箱;
(4)F/R(FLAT RACK CONTAINER)--框架箱:以装超重货物为对象的集装箱,箱顶和两侧均无遮挡,便于从集装箱侧面进行装卸;
(5)O/T (OPEN TOP CONTAINER )--开顶箱:没有箱顶的开放式集装箱,用防水布覆盖,这种集装箱的特点是吊机可以从箱子上面进行货物装卸。当然,也能象干货集装箱那样,从箱口装卸。适用于大型机械产品。
(6)DRY CONTAINER –干货集装箱:一般称为通用集装箱,为运载杂货为主的标准集装箱。
(7)PEN CONTAINER--牲畜集装箱:为了装运活物(主要是牛、马)而专门制造的特殊集装箱,箱子的构造采纳了美国农业布的样板,采用通风良好金属网,而且便于喂食。这种集装箱还能运输小汽车。
(8)TAN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为了运输食品、化工、药品等液体货物而制造的特殊集装箱。
(9)PLAT-FORM CONTAINER—以运输超重超长货物为目的的特殊集装箱,还可以把两只平台集装箱联结起来,装载80吨重的货物。
(10) 此外还有汽车集装箱、粉末集装箱等特殊集装箱。
2. 交接方式
(1) 门到门(DOOR TO DOOR):由发货人的货场或工厂仓库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2) 门到场(DOOR TO CY):由发货人的货场或工厂仓库到目的港堆场。
(3) 门到站(DOOR TO CFS):由发货人的货场或工厂仓库到目的地或卸货港口的集装箱货运站。
(4) 场到门(CY 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到收货人的货场或工厂仓库。
(5) 场到场(CY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到目的地或卸货港堆场。
(6) 场到站(CY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到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 站到门(CFS TO DOOR):由集装箱货运站到收货人的货场或工厂仓库。
(8) 站到场(CFS TO CY):到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堆场。
(9) 站到站(CFS TO CFS)到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3. 装箱方式
(1) 堆场装箱
(2) 产地装箱
(3) 自装
4. 集装箱运输专业词汇
(1)堆场服务费(CY SERVICE CHARGE):又称码头搬运费(TERMINAL HANDING CHARGE),指在装箱港堆场接收出口整箱货物以及堆存和运到船边的费用。
(2) 拼箱服务费(LCL SERVICE CHARGE):拼箱指连批或连批以上货物同装一个集装箱,也可以说是装有一个以上收货人或一个以上发货人货物的集装箱,包括出口拼箱和进口拼箱。
(3) 集散运输费(FEEDER SERVICE CHARGE):集散运输又称支线运输,是由内河、沿海的集散港至集装箱出口港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在集散港装船后,即可签发集装箱联运提单。承运人为这一集散运输而收取的费用称为集散运输费。
(四) 有关单据
1.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不仅是重要的贸易单证,而且是重要的航运单证。托运人按事先约定的协议,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或由承运人装至船上后,即可请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1. 1提单的作用
(1)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并非合同的本身。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托运人已向承运人提出定舱要求,一经承运人接受,双方即达成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意思表示一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此,提单不论在托运人手中,还是转让至收货人或提单的受让人手中,就只能是合同的证明。提单不仅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的证明。提单一般都事先印刷,而且对外公开,托运人在签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知道且应该知道提单条款的内容。而提单上有关货物的事项通常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因此,如果托运人在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对于提单条款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托运人已同意接受全部条款的内容。另外,托运人用提单结汇后,提单转至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手中,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发生转移,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依提单的规定确定。
(2)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提单一般是承运人根据船上大副在货物装船后出具的大副收据签发的。表明承运人确认已收到提单所记载货物并已将其装船,此时提单相当于货物收据。早期各国立法仅承认提单是对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其后,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 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在集装箱运输出现后,各国立法 逐步确认提单也可作为收受货物的证明。目前承运人凭其内陆代理人出具的仓库收据,可以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3)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其上所载的货物。所以,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可以结汇、流通和抵押等。提单持有人在出示提单后,有权请求承运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也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分提单。提单的转让,可以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承运人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第一个出示提单请求提货的人后,只要承运人并不知道该提单持有人并不真正具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即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2 提单内容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航运公司,在提单的格式和文字上都各不相同,但大多包括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内容。
正面: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或其他国内法往往对提单正面应记载的事项加以规定。通常包括: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货港、卸货港、货物名称、标志、包件的数量、种类、重量或体积、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提单的签发及货物的外表状态等。
背面条款:各种提单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留置权条款、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通知、时效条款、赔偿金额条款、危险货物条款、甲板货、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冷藏货条款、选港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一些认为重要的附加条款。
根据我国的《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内容应包括如下几项:
(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10) 运费的支付;
(11) 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同时规定,缺少上述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以上仅仅是我国《海商法》对提单正面所记载的内容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背面条款的限定。
1.3 提单分类
(1)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也称作“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在信用证(L/C)中,以‘CONSIGNED TO XXX’,‘ISSUED TO XXX’,‘ADDRESS TO XXX’,‘ISSUED IN NAME OF XXX’的形式出现,“收货人CONSIGNEE”一栏要直接填制具体的某一特定的人、公司或银行(一般指开证行)。
2. 在托收(COLLECTION)方式下,收货人栏可以填写合同的买方或代收行。
*记名提单属于非流通证券,一般只能由该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以流通或转让,但也有例外。如有的国家规定,除非提单上明文规定禁止背书,否则,仍可背书转让。由于记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个人赠送物品、展览品等货物时才采用。
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BEAR B/L)------又称空白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写明具体的收货人或由某人提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即只要持有提单,就可以从承运人那里提货。
*在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或未注明收货人,或注有“MADE OUT TO BEAR”,“ISSUED TO BEARER”等,应按来证规定及要求在收货人栏内留空不填或填制“交与持票人”即可。
*这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但是一旦遗失,就容易引起纠纷,因而给买卖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提单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有“由某人指示(ORDER OF XXX)”或“指示(ORDER)”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提示,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提示交付货物。实践中一般有‘托运人指示’、‘银行指示’、和‘收货人指示’等几种形式。后者称为不记名提示,视为由托运人指示。
*指示提单是一种流通证券,采用背书方式即可转让,每转让一次,应背书一次。
**注:提单的抬头与背书
A. 提单的抬头---指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它决定着海运提单的性质及物权的归属与转移。
B. 背书(INDORSEMENT,ENDORSMNT)---指由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受让人并签字的一种转让手续。具体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I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INDORESMENT IN BLANK)。
记名背书---系指示人(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的背书,表明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或按其进一步的指示交货。
空白背书---指示人在提单不写明被背书人,而只签署自己姓名的背书。
(2) 根据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指提单上没有任何关于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IN APPARENT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10) 运费的支付;
(11) 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同时规定,缺少上述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以上仅仅是我国《海商法》对提单正面所记载的内容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背面条款的限定。
1.3 提单分类
(1)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也称作“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在信用证(L/C)中,以‘CONSIGNED TO XXX’,‘ISSUED TO XXX’,‘ADDRESS TO XXX’,‘ISSUED IN NAME OF XXX’的形式出现,“收货人CONSIGNEE”一栏要直接填制具体的某一特定的人、公司或银行(一般指开证行)。
2. 在托收(COLLECTION)方式下,收货人栏可以填写合同的买方或代收行。
*记名提单属于非流通证券,一般只能由该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以流通或转让,但也有例外。如有的国家规定,除非提单上明文规定禁止背书,否则,仍可背书转让。由于记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个人赠送物品、展览品等货物时才采用。
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BEAR B/L)------又称空白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写明具体的收货人或由某人提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即只要持有提单,就可以从承运人那里提货。
*在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或未注明收货人,或注有“MADE OUT TO BEAR”,“ISSUED TO BEARER”等,应按来证规定及要求在收货人栏内留空不填或填制“交与持票人”即可。
*这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但是一旦遗失,就容易引起纠纷,因而给买卖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提单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有“由某人指示(ORDER OF XXX)”或“指示(ORDER)”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提示,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提示交付货物。实践中一般有‘托运人指示’、‘银行指示’、和‘收货人指示’等几种形式。后者称为不记名提示,视为由托运人指示。
*指示提单是一种流通证券,采用背书方式即可转让,每转让一次,应背书一次。
**注:提单的抬头与背书
A. 提单的抬头---指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它决定着海运提单的性质及物权的归属与转移。
B. 背书(INDORSEMENT,ENDORSMNT)---指由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受让人并签字的一种转让手续。具体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I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INDORESMENT IN BLANK)。
记名背书---系指示人(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的背书,表明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或按其进一步的指示交货。
空白背书---指示人在提单不写明被背书人,而只签署自己姓名的背书。
(2) 根据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指提单上没有任何关于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IN APPARENTle="FONT-SIZE: 9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10) 运费的支付;
(11) 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同时规定,缺少上述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以上仅仅是我国《海商法》对提单正面所记载的内容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背面条款的限定。
1.3 提单分类
(1)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也称作“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在信用证(L/C)中,以‘CONSIGNED TO XXX’,‘ISSUED TO XXX’,‘ADDRESS TO XXX’,‘ISSUED IN NAME OF XXX’的形式出现,“收货人CONSIGNEE”一栏要直接填制具体的某一特定的人、公司或银行(一般指开证行)。
2. 在托收(COLLECTION)方式下,收货人栏可以填写合同的买方或代收行。
*记名提单属于非流通证券,一般只能由该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以流通或转让,但也有例外。如有的国家规定,除非提单上明文规定禁止背书,否则,仍可背书转让。由于记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个人赠送物品、展览品等货物时才采用。
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BEAR B/L)------又称空白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写明具体的收货人或由某人提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即只要持有提单,就可以从承运人那里提货。
*在信用证提单条款中,或未注明收货人,或注有“MADE OUT TO BEAR”,“ISSUED TO BEARER”等,应按来证规定及要求在收货人栏内留空不填或填制“交与持票人”即可。
*这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但是一旦遗失,就容易引起纠纷,因而给买卖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提单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有“由某人指示(ORDER OF XXX)”或“指示(ORDER)”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提示,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提示交付货物。实践中一般有‘托运人指示’、‘银行指示’、和‘收货人指示’等几种形式。后者称为不记名提示,视为由托运人指示。
*指示提单是一种流通证券,采用背书方式即可转让,每转让一次,应背书一次。
**注:提单的抬头与背书
A. 提单的抬头---指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它决定着海运提单的性质及物权的归属与转移。
B. 背书(INDORSEMENT,ENDORSMNT)---指由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受让人并签字的一种转让手续。具体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I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INDORESMENT IN BLANK)。
记名背书---系指示人(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的背书,表明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或按其进一步的指示交货。
空白背书---指示人在提单不写明被背书人,而只签署自己姓名的背书。
(2) 根据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指提单上没有任何关于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IN APPAR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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